后加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虽然以诉的形式实现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如果涉及实体事项,则应该按照诉讼程序加以解决,而不能由法院通过非诉的方式(听证会等方式)解决。我们不能基于对权利实现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视救济程序的正当性。案外人异}义之诉是指案外人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法院作出不得强制执行或撤销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财产交付的执行,还有诉讼中法院对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执行。
法院在执行阶段根据该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主张的事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执行程序的判决,判决生效之后法院依据该判决撤销已经实施的执行程序或行为。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赋予了案外人对执行行为进行阻止从而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是一种对司法执行实践当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的制度设计。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所处的诉讼阶段的特点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和价值,该案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案外人李某在得知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在15日之内进行形式审杏,仅就保全程序进行审查,如果保全程序正确,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保全程序不当,则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如果案外人李某或保全申请人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作出财产保全行为的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可以称此诉讼为“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之诉”诉讼请求内容为请求法院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行为或者维持财产保全行为的判决。作出财产保全的法院依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必要时可追加本诉中的被告进入到异议之诉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异议成立,则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判决,停止该保全行为;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作出维持原则产保全裁定的判决,若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执行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来执行撤销或维持财产保全。另外,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之诉根据本诉的进展情况可以作出中止或终结的裁定,例如,本诉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庭调解,异议之诉案件可以裁定中止,等待案件调解结果出来之后再行恢复;如果本诉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诉案件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则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之诉的前提基础发生了变化,已经没有继续进行审理的必要,异议之诉的原告可以选择撤诉的方式结束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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