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域外送达、调查取证问题,以及已生效的判决与仲裁裁决需要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这就需要借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根据代为诉讼行为的不同,司法协助可以分为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
(二)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代为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三)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判决与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判决是一国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定,判决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仅具有域内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国时,该判决则需要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具备以下前提、条件,并通过一定的途径。
(1)前提。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之间有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的重要内容,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民法、刑法等成为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主干内容,其考试分值之高,令考生为之心动。因此,很好地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不仅是考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准入资格所必不可少的。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涉及内容广泛且其通过率极低而成为一种高投入而又高风险的考试,堪称“中国第一考”。然而,如果以“平常心”来看待这样一个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中国法律职业者均适用的职业准入资格的考试,其所应有的“难”似乎顺理成章地成为“人之常情”。
由于民事诉讼内容庞杂琐碎、程序复杂多样、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繁多零散,这无形之中又极大地增加了考生复习与理解掌握的难度,令考生为之担忧。仲裁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程序较之简捷、法律规定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理解、掌握与应试的一定难度,那么,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能熟练、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内容,又能适应司法资格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从而取得满意的成绩,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就成为众多学生热切关心的问题。
每每看到为实现某种人生目标而进行的应试式学习成为越来越多的考生的一种苦役,甚至是一种灾难,而苦役、灾难过后,相当多的考生又因失败与对其人生目标的执著追求而重新踏上苦难之旅的时候,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辅导教学的教师,应有的深刻责任感以及多年来基于从事辅导教学的兴趣所积累的点滴经验,均驱使笔者对如何立足于司法考试,去理解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相关知识与法律规定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思考。为使众多考生从一遍又一遍看书、一条又一条记忆法律条文、一本又一本做各种测试模拟试题的盲从性应试学习转变为一种相对有针对性的、轻松式的应试学习,笔者认为考生在应试前的复习准备过程中,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熟悉司法考试的特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试题,总体而言,体现了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围绕重要知识点进行考查。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主要围绕本学科中的重点知识进行考查。民事诉讼法中如管辖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确定,协议管辖的条件;当事人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非实体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运用;证据制度中证据种类的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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