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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伪造、变造犯罪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399158
  • 作      者:
    谢望原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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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伪造、变造犯罪研究》是2004年12月29日获准立项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同名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早在该课题获得批准之前,课题组就已经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诸多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一定分量的研究成果。课题获准立项后,课题组成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准备工作,尽可能全面收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文献,分头到立法、司法等部门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素材;部分课题组成员还以伪造、变造犯罪的个罪为题撰写了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本书对各伪造、变造犯罪的研究,注重各罪的历史变迁和中外比较,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思辨性和实证性的结合,既寻求对当前法律规定的精准解读,又通过案例分析进行深入探索,同时还针对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了有价值的进一步完善的建言。在理论体系上,本书仍然以中国正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依托,并针对有关个罪构成要件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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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并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这种情况,因非法制造行为、虚开行为和骗取国家税款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一目的牵连关系,行为人主观上也存在牵连意图,所以构成牵连犯,应比较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或偷税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从一重处断。①这与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后又出售的行为不同,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并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不规定为同一罪名,所以是分别的两个罪名,而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后又出售的行为是规定在同一罪名中,不存在数罪的问题。
    我们认为,以上的这种适用方法是合理的,但还应进一步作具体分析。综观整部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的犯罪,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或偷税罪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能构成牵连犯。事实上,行为人虚开都是为了骗取税款,有手段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的情况下是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因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对于其他几个罪来说是重罪。如果行为人将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全部虚开,则应以法定刑较重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其他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了大量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后,又虚开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时对虚开的这部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应认定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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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伪造货币罪
第二章  变造货币罪
第三章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四章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五章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六章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七章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八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九章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十章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十一章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十二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十三章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十四章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十五章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十六章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十七章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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