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主管人事的领导对这些人员人事方面有管理权,主管行政的领导对这些人员的行政事项有管理权。这些主管、管理人员往往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便利,将款物挪用,这种管理权限是否属于挪用犯中的“职务上的便利”。又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上级单位的人员,包括对下级单位的财务具有管理权的上级单位人员和对下级单位的其他事项具有管理权的上级单位的人员(上级单位的人员,对下级单位的人员在某一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上级单位财务人员对下级单位的财务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上级单位的纪委干部对下级单位的纪检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上级单位的人事干部对下级单位的人事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权),这些人员利用其对下级单位所具有的管理权限,挪用下级单位的款物,应认定其是利用的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是认定其是利用了下级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共犯呢?
以上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有学者在挪用公款罪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挪用公款罪的职务便利必须是行为人对公款具有直接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其次才是依据管理支配权进行擅自的挪用,没有此权力不存在挪用……判断总公司经理是否具有管理权和支配权关键是要分析分公司的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原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实质是子公司,其有独立人格和财产、组织机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与总公司间没有责任连带关系,子公司的经理有独立的财产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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