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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适用法律图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0738
  • 作      者:
    孟庆丰,陈国庆,孙茂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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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77种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追诉标准》的基础上,对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追诉标准》和《补充规定》出台以来,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规定也在不断补充完善。为此,在总结近年来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从数额、数量、情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此类案件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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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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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_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一)走私案
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
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13.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
19.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22.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3.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26.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0.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36.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3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3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3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40.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41.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42.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4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4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4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46.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47.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48.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四)金融诈骗案
49.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50.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51.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52.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53.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4.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55.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56.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五)危害税收征管案
57.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58.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59.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60.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6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6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6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6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6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68.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六)侵犯知识产权案
69.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7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7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72.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73.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七)扰乱市场秩序案
7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75.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76.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77.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7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79.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8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8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8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83.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三、侵犯财产案
84.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85.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86.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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