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犯罪认定假冒专利罪只存在任意共同犯罪而不存在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为了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定是针对“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家庭式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出现了为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而作的列举性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虽没有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但如果具备明知要件,那么他们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①。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并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这种“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明知”是仅强调帮助人单方面的“明知”,还是要求被帮助人也要明知“帮助人知道是侵犯知识产权”呢?按照字面意思,似乎只要求帮助人“明知”,这样就突破了我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因为我国刑法理论并不承认“片面共犯”,而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上的联络。②同时,我国刑法理论也认为,如果帮助者以帮助的意思实施帮助行为,“具有单方面的共同故意,应当以从犯论处;对于不知道被帮助的实行犯,则以单独实行犯论处”③。“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的帮助行为是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_部分,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应当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