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来说,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则罚金数额高,反之就少些。在决定罚金时是否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我们认为,尽管法律没规定决定罚金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但基于刑法原则和刑法的基本精神,决定罚金应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大,罚金数额高一些,反之少一些。如果行为人经济承受能力小,而判处罚金数额高,执行不现实时又减免,则有失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刑事政策出发,判处罚金应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人民法院裁量刑罚还需考虑适用罚金与犯罪分子民事债务偿还的冲突问题。由于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致被害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因此需承担民事责任,也因此产生适用罚金与民事债务偿还的冲突问题。根据民事债务优于罚金刑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需考虑行为人偿还民事债务情况,不应因罚金执行影响犯罪分子履行偿债义务。
罚金的缴纳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经济承受能力决定适当的执行措施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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