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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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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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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0370
  • 作      者:
    阎二鹏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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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阎二鹏,山西晋城人。2000~2006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年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6月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刑法学,先后在《中国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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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陆法系刑法学说一般把刑法分则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几部分;在个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细分为生命、身体法益、自由法益和财产法益等。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然是按照刑法典的设置,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刑法分则的罪名进行介绍,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体例,立法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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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如果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2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3级文物9件以上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个量刑幅度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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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章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三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信用的犯罪
第二节 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第四章 危害公众健康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二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五章 妨害风俗类的犯罪
第一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二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节 赌博及其他妨害风俗的犯罪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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