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如果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2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3级文物9件以上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个量刑幅度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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