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以上原理决定了,我们在处理量刑的一般化与个别化关系问题时,既不能以一般代替个别,也不能只重视个别不重视一般。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以一般代替个别,还是以个别代替一般,都是错误的。它们的关系,既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也不同于总和与部分的关系,也不是多数与少数的关系,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
其次,量刑的一般性与个别性是相对的。由于事物范围的广大性和发展的无限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量刑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也是这样。从空间范围来看,某个量刑问题如某个地区的量刑不均状况,在该地区范围内是普遍性的东西(一般),到了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就可能成了特殊性的东西(个别);反之亦然。从时间范围来看,最初是较小范围的特殊问题,随着事物的发展,成为较大范围的普遍问题,以后随着该问题日趋解决,又成为较小范围内的特殊问题。
量刑的一般性与个别化的以上相对性原理,为我们对一般性法律规则(如量刑指南)的确定和“量刑统一”的范围、“同案同判”的可行性范围等的确定,提供了哲学根据。也就是,相对于一定范围的量刑问题是特殊性的问题,相对于另一范围来说,则是普遍性的问题;从而使在一定范围内,量刑问题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是确定的、绝对的,超出这一范围,它们间的区别就是不确定的、相对的,即可以相互转化。因此,我们对于量刑问题的个别与一般的确定,必须明确范围,而不能“一刀切”。
(二)一般与个别关系原理对量刑的方法论意义
其一,为我们正确认识量刑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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