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陈秋云:把政府管制和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是我们早已习惯了的一元化社会治理模式……崔英杰案正是以一种惨烈的方式,为我们的社会治理模式敲响了警钟。它提醒着我们对于社会治理的关注,让我们思考如何在法治的底线之上,借助政府、市民、社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实现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②
(3)刘效仁:崔英杰案实质反映的是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激烈冲突和较量,是前者对于后者的剥夺和侵蚀……我们的城市管理模式定位本身就存在先天的缺陷,不仅管理职能单一,而且被赋予了法治强制的权力从一开始就把管理流动人口、限制公民权利以及对妨碍交通和有碍市容者行政执法、处罚定为唯一目标,并赋予了公权力天然正义的神圣权威。再加上城市管理者把整齐、划一、洁净当成了脸面和政绩,助长了管理者对于这一弱势群体的任意驱赶、追逐、取缔、强制收缴等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既缺乏对弱势群体的怜恤情结、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又缺乏对公权力滥用等于自伤的辩证思维,更缺乏对于任何一个公民生命权和生存权利的基本敬畏。③
(4)唐勇、钱侃侃:崔英杰案暴露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紧张关系,其间所蕴涵的行政执法权限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以公民生存权为代表的基本人权,是行政权限制的首要因素。行政权应当在制定法的框架下运作,并且行政权运作所依据之法律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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