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高铭暄教授在为该书所作的序言中所说,“这是第一本有关自首问题的专著”,“从而填补了刑法学专著上的一项空白”。周振想教授在该书中所提出的许多观点至今仍被刑法学界所广泛接受。
(二)关于刑罚
前些年,我国刑法学界大都热衷于犯罪理论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刑罚理论的研究,以至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刑罚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为此,周振想教授加强了对刑罚问题的探讨,其主要观点包括:1.刑罚适用的根据周振想教授认为,刑罚的适用根据,亦即国家刑罚权的根据,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之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其适用刑罚的根源和依据,或者说是指国家“因什么”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其认为,在我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国家之所以要通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决定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的基本职能;(2)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3)人们的正义观念;(4)防止“私人惩罚”;(5)犯罪人的赎罪心理。
刑罚适用的根据是周振想教授最早在国内刑法学界提出来的,在当时刑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并被后来的许多学者所援用。
2.刑罚适用的目的
周振想教授认为,刑罚适用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二者的作用不能等量齐观,而是有先后顺序和主次关系的。其进一步认为,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犯罪,只要适用刑罚的活动还在进行,就必然存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及二者的先后顺序、主次关系问题。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