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规则》对仲裁庭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北仲还采取了其他相应措施:<br> (1)北仲从仲裁委员会成立起,就设立了“仲裁员纪律监察机构”,该机构由“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代表组成”。纪律委员会的权力不断扩大,先是负责查处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等违纪行为——“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规则》或者仲裁员守则情形的”,由“纪律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员会会议决定”,④而后扩大到“负责仲裁员资格评审”。②目前,北仲正在起草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在进一步发挥该机构监督作用的同时提高其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br> (2)不断提高仲裁员聘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续聘。北仲成立14年,经历5次换届,共聘用仲裁员679人,没有续聘的达308人。当然,不予续聘的仲裁员并非是因为违纪问题,而是由于身体、工作时间或者知识、能力等其他原因。但这种与时俱进地吐故纳新,对提高仲裁员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产生重要作用。<br> (3)为了保障仲裁机构管理的超脱性、公正性,北仲在成立之初期,就采取委员会主任及工作人员不担任仲裁员的做法,在仲裁员内获得好评。2003年北仲在章程修改时明确规定“本会主任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兼任仲裁员;本会副主任及委员不接受一方当事人选定担任仲裁员,本会不指定其担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其担任仲裁员的除外”(2003年章程第11条),使这一做法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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