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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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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2063
  • 作      者:
    马军胜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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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邮政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了1986年《邮政法》实施以来我国邮政业发展的实践,根据邮政体制改革的思路和要求,对1986年《邮政法》作了全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创设了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管、邮政安全监管等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很多新的亮点。修订后的《邮政法》施行,对于进一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邮政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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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该信息泄露。从信息的分类来看,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是指不为他人所知的专有技术和先进技术;经营信息主要是指企业有关经营活动的关键信息,比如,客户信息、经营战略、服务网络等。对于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会对权利人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影响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因此,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br>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多种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开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等,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这些监督检查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获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这也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于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这是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该商业秘密是如何获知的,以及该商业秘密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都不能泄露,既不能疏忽大意将知悉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更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商业秘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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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br>第二章 邮政设施<br>第三章 邮政服务<br>第四章 邮政资费<br>第五章 损失赔偿<br>第六章 快递业务<br>第七章 监督检查<br>第八章 法律责任<br>第九章 附则<br>附录<br>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br>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说明<b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b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br>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br>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释义<br>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br>快递市场管理办法<br>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br>邮政普遍服务标准<br>快递服务标准<b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br>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br>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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