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该信息泄露。从信息的分类来看,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是指不为他人所知的专有技术和先进技术;经营信息主要是指企业有关经营活动的关键信息,比如,客户信息、经营战略、服务网络等。对于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会对权利人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影响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因此,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br>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多种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开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等,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这些监督检查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获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这也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于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这是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该商业秘密是如何获知的,以及该商业秘密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都不能泄露,既不能疏忽大意将知悉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更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商业秘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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