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方式的确定<br> 银行进行该项贷款应选择适当的贷款方式,以确保资金回笼,防范法律风险。银行向企业贷出的资金大都存在贷款期限较长的特点,为提高签约效率、降低合同成本、方便信贷管理,笔者建议对此种期限较长的贷款实行最高额担保授信。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应同时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扣押后,以及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被撤销后发生的债权等情形下,债权人不能对新发生的债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因此,银行发放贷款后,在借款人因其他经济纠纷导致抵押物被财产保全,而银行又对抵押物现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依债务人申请再次发放贷款,据此而形成的债权依上述规定已不属于担保范围,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所以,银行发放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担保贷款时,必须加强对担保物、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状况的监管,一旦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撤销或担保物被查封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后续款项的发放,并书面通知主债务人、担保人,同时将书面通知的回执固定,作证据使用。<br> 但是,从第8l条中还可看出,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践中,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往往优先在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因此,不宜将这部分费用纳入最高限额范围内,挤占担保额度。因为如果将此费用算人最高限额,就会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余额,而一旦这一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时,就会导致抵押权人的部分债权演变成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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