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范围
机动车是适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概念,但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须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一国或地区往往根据其具体情况,通过立法,将一部分机动车排除在强制投保之外。确定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范围,应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该机动车是否具有普遍的危险性。这里的“普遍性危险”,是指这类机动车于社会上所形成之危险,已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遭遇到,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中所称之“特殊危险”具有相同的内涵,后者指损害发生之可能性非常高之危险。机动车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它在向人们提供快捷、舒适的工作、生活条件的同时,也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救济,法、德等国立法者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革新,对具有特殊危险性(普遍性危险)的机动车侵权实施了危险责任原则,“因自己的利益而创设了一个危险根源的人,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英国虽然坚守机动车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但大大提高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使得机动车保有人侵权免责几乎不可能。但是,这些制度的改进,都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因具有普遍危险性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财产有限或该类机动车保有人肇事逃逸,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便捷的赔偿。学者、法律实务者和立法者们开始寻求保险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最主要的救济制度,尽管其具体制度设计存在差异。不具有普遍性危险的机动车侵权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排除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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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