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合同的修订
贷款新规对贷款合同修订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由于贷款合同种类较多,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落实贷款新规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不同,修订贷款合同的工作需要进一步细致深化,以确保贷款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完备性。
下面主要以某些银行的新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为例,详细说明贷款合同修订需要涵盖的要点。
1.增加提示性文字,凸显贷款合同的调整
签订贷款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贷款新规更是强调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为此,新修订的贷款合同应在合同的起始部分用特别一段论述或黑体文字说明这一要求。例如,“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2.对借款用途增加约束性条款
传统合同对借款用途只会留出空栏,让借款人填写,一般无约束性条款或承诺性条款。新修订的贷款合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贷款用途,同时应增加约束性或承诺性条款,以增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例如,“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借款人提款时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增加条款明确对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的有关约定
传统合同一般只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且内容不具体;新修订的贷款合同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约定必须详细而明确:
(1)增加前提性约束条款,例如,“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
(2)增加“提款申请”或“提款通知书”的约定,并将其作为提款的前提条件。
(3)分“首次提款”和“每次提款”两类情形分别约定提款条件,且突出强调“用途必须符合约定”,否则后续贷款可按约定不予放款。
(4)按照不同贷款类型遵循的贷款新规的规定,详细约定支付方式,既可在贷款合同中直接约定是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也可另行签订受托支付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5)按照不同贷款类型遵循的贷款新规的规定,详细约定账户管理事宜。
(6)赋予贷款人视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和条件的权利,并不受附加条件约束。例如,当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效力。
4.详细约定借贷双方的承诺事项,力求全面完备
传统合同缺乏足够的承诺性条款,一般只有简单的几项“陈述与保证”;新修订的贷款合同应按照贷款新规的规定,至少包括贷款新规罗列的承诺事项,除此之外,应进一步力求周全,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新修订的贷款合同,除了传统合同一般已有的约定之外,还应承诺如下内容:
(1)依法合规类承诺。主要包括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或资质;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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