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银行改革的全面启动之后,还出现了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是否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种呢?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6月颁布的《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第26条所列举的城市合作银行的业务范围与新、旧《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所以有的权威文献把合作银行列为商业银行的一类。但从法律角度看,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不同的组织形式,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一股一票,而合作制的特点是一人一票。因而,人民银行在1998年银发[1998]94号“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为,鉴于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具有“合作”性质,经国务院同意,将“××城市合作银行”名称变更为“××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在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规章的形式承认在农村成立金融机构的两种合法形式,但在2003年12月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已取消了“合作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类型,而且,在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时,很多均依法组建成农村商业银行。所以,由于合作银行的自身特征,肯定合作银行的商业银行地位是不妥当的。而且在我国,合作银行必将是过渡性产物,均要退出银行业竞技的大舞台,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改革选择的总体方向。(目前有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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