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br>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br>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br>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br>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br>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r>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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