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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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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法律操作小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1265
  • 作      者:
    江昊撰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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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土地法律操作小全书》问答设置恰当,问题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解答权威准确,可操作性强。实际使用方便,大量实用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便于实务操作中的查询。内容编排科学,服务于专业人士,希冀成为法律类工具书中的典范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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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镇政府在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时,根据本镇实际制订了有关政策意见,对“蓝印户口”在外县(市、区)办理的,原则上不享有承包权。被告村委会也根据本村实际,制订了《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对在本县的“蓝印户口”给予一半承包田,经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工作的不给承包田。
    原告王某于1994年12月28日在城区取得“蓝印户口”,据此,被告在1999年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中,将原告王某在第一轮大田承包时承包的0.8 28亩土地予以调整划出,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告傅某出生在被告宣州区某镇的村民小组,户口也在被告村民小组,并在被告的村民小组生活。1991年原告与在浙江省杭州市服役的志愿兵许结婚(许1990年底转为志愿兵,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结婚后,原告未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所在的村民小组。1993年5月,原告傅某生育一子许某,许某的户口也落户在被告的村民小组。1995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改革,被告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地改。因原告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根据该文件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本人两年脱离本组耕作的,不享有承包权,原告傅某及许某是不享受承包权的对象,未分农田给原告母子承包。被告与原告所生活的小湾村民小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人均承包面积为0.7 9亩,以及没有纳入合同承包面积0.21亩。原告傅某为此找被告和被告的上级主管机关,要求享有承包权,但未能解决。2003年1月24日,被告上级机关对傅某的要求,形成书面答复:在暂不分给其土地的前提下,享受村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为妥善处理原告母子的问题,采取变通的办法解决,将原告傅某安置在办事处环卫所工作,但原告不同意。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自1995年10月以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问题。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在社会地位中的不平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农村妇女最直接的体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土地是农村妇女的生存之本,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用三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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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土地法律概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的申请和使用
第二节 土地征收
第三节 建设用地的取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常用法律文书
1.民事诉讼篇
2.行政诉讼篇
3.仲裁篇
4.申请书
5.土地纠纷文书示例

第八章 常用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
2.房地产开发用地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4.土地登记与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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