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且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律形式。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它所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对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完成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之一,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五)地方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并发布地方性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六)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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