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是征地补偿标准未能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收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城中村更是如此。三是对区位地价差异欠考虑,目前的土地价格是根据土地分类确定的,城中村虽在城中,但因其地类与远郊村属同一类,土地价格相差无几。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以产值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最后,在平等的市场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与所有权价格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差价,而现行征地制度所导致的价格“剪刀差”,则是国家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农民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剥夺。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未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得到充分补偿,使失地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政府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是有限的,是非市场化的,而政府出让土地却是市场化的。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征地和拆迁,为什么有这么多开发区的问题了。
综上,土地征收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包括地方政府、村集体、开发商等在内的各利益集团趋之若鹜,都千方百计从中敛财。以地生财、利益驱动是各级地方政府大量圈占土地的主要诱因;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可是土地升值本身对农民毫无意义可言,失地农民没有从中得到丝毫的实际利益。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土地冲突事件。
二、“城中村”土地征收问题对策思考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征收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其根源正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突现。因此,应主要从这两方面找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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