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也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为了证明携程公司是否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包括利用其他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诉称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节,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此外,黄金假日公司又称,携程公司的非法经营与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消费者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范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由其他法律关系调整,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亦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黄金假日公司以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和进行虚假宣传为由诉称携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黄金假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负担。
上诉理由
判决后,黄金假日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进行的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被上诉人自称是“携程旅行服务公司”“携程旅行网”“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等方面,而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采取回避态度或进行错误认定;(二)被上诉人不仅在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方面,还在旅游和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与上诉人存在非法竞争关系,其没有经营“预订酒店、机票及度假产品等旅游相关服务”的资格,却实际从事这些业务,而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两方面的事实。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任何司法审查,却认定:“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携程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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