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饭店业的实际,饭店业经营中的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1.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履行了合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安全履行可以分为:(1)量的不完全履行。量的不完全履行是指标的物数量短缺或过多,例如,饭店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约定在某日提供25间客房,但旅行团来到饭店时,饭店却只能提供20间客房。(2)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例如,饭店接受客人张某的预约,双方约定在某日人住豪华套房3间。张某在预定时间到达饭店后,饭店只能为张某提供豪华套房2间、经济标间1间。此皆属不完全履行。
2.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例如,某饭店与旅行社约定,7月20日为该旅行社提供经济标间40间。当旅行团如期到达后,该饭店的全部房间已被政府征用召开紧急会议,无法向客人提供房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履行不能区分为下列类型:(1)以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为标准,可以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主观不能是指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客观不能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2)以履行不能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可将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3)以导致履行不能的事实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履行不能分为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前者指债务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后者指债务因法律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例如,某饭店在履行当日因其他债务纠纷遭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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