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白产生以来,能够得到迅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给予了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很快就成了占支配地位的商业组织,也成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虽然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如上市公司那样受到关注,但因其数量众多,是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更接近于现实生活,其实际影响可能远超上市公司。
公司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股东负有限责任,无论投资多么复杂,股东都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就使得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确定,股东不至于承担无法预料的风险。这实际上就是给予了投资者一种权益保障,从而对投资者广泛参与投资形成了有效的刺激。同时,有限责任制度促使股东投资的自由转让成为可能,股东可以自由退出公司,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新《公司法》仅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形态,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法定性和细致性规范而言,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许多原由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会会议表决以及利润分配方式等,现都交由股东自行决定,实践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纠纷都缘于这些自治领域里的约定不明或是没有约定。纠纷的当事人渴望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并以之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笔者力求从实际出发,将有限责任公司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进行提炼、归纳,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和解散程序,针对其中需要重视和容易产生纠纷的事项作重点分析和讨论,力求为广大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公司实务工作者提供便捷的服务指引。
虽然我对公司法有着浓厚的学术兴趣,也从事公司法教学和实践多年,仍因能力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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