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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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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77372
  • 作      者:
    胡改蓉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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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改蓉,女,1977年11月生,山西临猗人,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近年来,在《法学》、《法学论坛》、《当代法学》、《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参与《国有股转持法律制度研究》、《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国有资产法研究》等课题多项,参编《商法专题研究》、《公司法》、《证券法教程》、《经济法》等教材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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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沿着基点论—角色论—结构论—绩效论—激励论—责任论的逻辑线索逐层展开,以国有公司类型的“纵横立体式”剖析为切入点,探究了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角色定位,设计了不同类型的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结构,构建了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检讨了当前我国国有公司董事会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之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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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许多国家,政府董事是不从企业拿薪酬的。以新加坡淡马锡为例,为割断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性和中立性,董事会中的官方成员不从淡马锡领取物质薪酬,为了激发这些官员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新加坡实行“经营优而升迁”的激励机制,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对委派的董事实行职务升降;其他的董事则一般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物质激励。再如立陶宛,依照该国法律规定,当国家机构官员被任命到监事会或董事会时,由于一般禁止任何国家官员薪俸之外的收入,此官员不能获得企业薪酬。<br>    政府董事为何不能从公司取得报酬?除了直观的割断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外,本书认为,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根源于政府董事的性质。这一点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解释及学理解释。依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界以及学者的通说,“政府或法人为公司股东时,无论系政府或法人本身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而由其所指定之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职务,或者其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代表人与政府或法人之间皆属民法上之委任关系,基于‘民法’第五四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委任人。’因此,公司支付与董事、监察人之酬劳金,应归为股东之政府或法人所有,仅车马费因系实际需要之费用,得由其代表人支领。”<br>    由于本书所建立的政府董事制度仅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中间层”出现,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身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收益归国家独有,因此,如果依上述委任关系要求公司将董事的酬劳支付给政府,实际是自己支付自己报酬,并无意义,故无必要。至于政府如何奖惩其代表,这是政府与代表之间的内部关系,本身不涉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br>    在此,本书想要说明的是,政府应当对其代表进行适当的激励。一方面,政府董事是国有资产运营委托代理链条中进入国有公司的最后一个环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在这里同样存在,由于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的“虚位”,其代理成本较高,为减少代理成本,激励政府董事全心全意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应当对其进行激励。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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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br>第一章 基点论:国有公司及其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解析<br>第一节 国有公司界定及其类型梳理<br>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对董事会法律制度的需求<br>第三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解读<br><br>第二章 角色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职权设计<br>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角色定位<br>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职权之演进及其评析<br>第三节 我国国有公司董事会职权之重构<br>第四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之保障<br><br>第三章 结构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构造<br>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构建之基本设想<br>第二节 特殊董事之个性化制度设计——由观念走向现实的“利益相关者”理论<br><br>第四章 绩效论: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构建<br>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设计<br>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评估机制之检讨与完善<br><br>第五章 激励论: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不足及其补正<br>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理论探源<br>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中决策权之配置<br>第三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中公允性之保障<br><br>第六章 责任论: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之完善<br>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之理论分析<br>第二节 民事责任之补正——以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为视角<br>第三节 行政责任之矫正<br>第四节 刑事责任之重构<br>参考文献<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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