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国家,政府董事是不从企业拿薪酬的。以新加坡淡马锡为例,为割断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性和中立性,董事会中的官方成员不从淡马锡领取物质薪酬,为了激发这些官员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新加坡实行“经营优而升迁”的激励机制,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对委派的董事实行职务升降;其他的董事则一般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物质激励。再如立陶宛,依照该国法律规定,当国家机构官员被任命到监事会或董事会时,由于一般禁止任何国家官员薪俸之外的收入,此官员不能获得企业薪酬。<br> 政府董事为何不能从公司取得报酬?除了直观的割断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外,本书认为,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根源于政府董事的性质。这一点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解释及学理解释。依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界以及学者的通说,“政府或法人为公司股东时,无论系政府或法人本身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而由其所指定之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职务,或者其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代表人与政府或法人之间皆属民法上之委任关系,基于‘民法’第五四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委任人。’因此,公司支付与董事、监察人之酬劳金,应归为股东之政府或法人所有,仅车马费因系实际需要之费用,得由其代表人支领。”<br> 由于本书所建立的政府董事制度仅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中间层”出现,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身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收益归国家独有,因此,如果依上述委任关系要求公司将董事的酬劳支付给政府,实际是自己支付自己报酬,并无意义,故无必要。至于政府如何奖惩其代表,这是政府与代表之间的内部关系,本身不涉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br> 在此,本书想要说明的是,政府应当对其代表进行适当的激励。一方面,政府董事是国有资产运营委托代理链条中进入国有公司的最后一个环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在这里同样存在,由于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的“虚位”,其代理成本较高,为减少代理成本,激励政府董事全心全意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应当对其进行激励。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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