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内来看,在现行《公司法》正式实施以前,我国学者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研究较少。较早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是冷绍民、闫文军、朱伟一、赵旭东、甘培忠、蒋大兴等人。其中,冷绍民、闫文军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一文中建议引进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对公司解散案件的管辖、当事人、财产与证据保全、诉的合并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构建(1997);朱伟一在《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一书中对美国公司法中的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介绍(2000);赵旭东在《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一文中建议针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的僵局问题,、应该引进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认为公司解散之诉为给付之诉,应对解散公司与清算公司一并裁决(2002);甘培忠在《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法)中说不出的痛》一文中痛陈我国旧《公司法》在公司解散制度方面的不足,在介绍英、美等国相关公司立法的基础上为我国构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提出了建议(2002);蒋大兴在《公司裁判解散的问题和思路》一文中分析了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并在介绍和分析韩、日、英、美等国相关立法、司法的基础上为我国构建公司解散诉讼提供了两条路径:理想主义路径和现实主义路径(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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