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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构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2230
  • 作      者:
    范世乾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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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通过文献分析,作者认为,对控制股东行为的规制并非只有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还包括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和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 v.Harb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规则都应该被纳人法律移植的考量范围,应当移植哪一项规则,应该看其能够带来最大的净收益(即社会收益减去运作成本的差最大)。其次,信义义务规则本身是不是一项合理的制度?通过对美国文献的深入分析,作者认为,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误用,其产生是一个美丽的错误,其发展更是已经背离了信义义务的根本含义。因此,即使在美国,信义义务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而且由于其内容过于繁杂和混乱,加之属于无法成文化的普通法规则,因此不是良好的移植样本。最后,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替代性制度具有更加明确、运行成本更低的特点,并且能够带来同样的效果,因此是最佳的移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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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世乾,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1979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法学会,任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研究二处副处长,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独著和参与撰写多部法学著作,在境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参与10余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工作。博士论文获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优秀博士论文,并推荐参加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在校期间,曾获宝钢优秀学生奖和校长奖学金等多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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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中国不应引入美国普通法上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观点,并指出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产生就是一种错误。《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构建》的理论创新之处还在于,作者提出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以及国家控制股东与私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应该具有差异,明确分析控制股东承担义务的相对权利主体,并且详细分析了救济的提起方式,即控制股东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还是对其他股东负有的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构建》作者全面考察并比较了各国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不同方式,即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 v.Harh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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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他们没有利害关系,因为他们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是没有区别的,即使一些或所有董事具有私人因素导致他们更偏好某一项分配政策.①当董事同时是控制股东的时候,相同的规则也适用。另一方面,如果该政策导致对公司的损害和股东获得不成比例的利益,就像公司没有购买需要的设备而是从股东/董事手中租赁较差的设备一样,董事是有利害关系的,因为她接受了一项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②
    上述最后两项宣称的错误行为提出了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公司董事会参与的情况下,多数股东实施了与自己股份有关或者与少数股东交易的行为,因此不能对董事提出违反信义义务的诉讼。事实上,这些行为不能构成对任何人提起违反信义义务诉讼的理由。说股东创造了股份市场是另一种指出股东找到购买者购买其股份的表述方式,而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将其股份出售给任何人,除非她有理由相信购买者会从事不当行为。③任何其他规则会否定股东转让其财产的权利。相似地,股东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通常涉及正常条件交易(臂长交易)。当事人清楚地理解他们是在一项或成功或失败的谈判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时是董事的话,她的信息优势会要求她向另一方当事人完全披露所有的重要信息。④此时,没有依赖关系或不平等,无法使施加信义义务正当化。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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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中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现状分析
一、关联交易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不进行清算
四、长期不召开股东会
第二节 现行法律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规定及其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规定
二、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
一、对一般性行为的原则性规定
二、对典型性行为的具体规制
三、建立合理的少数股东诉讼救济制度
第四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移植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正确理解
二、法律体系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影响
三、控制股东的权利范围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二章 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信义义务原则的否定
第一节 信义义务原则的内容
一、封闭式公司中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
二、公开公司中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
第二节 名不副实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原则
一、美国司法实践对信义义务原则的误用
二、美国学术界对信义义务原则的误用
三、美国司法实践对信义义务原则误用的补救
第三节 信义义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一、信义义务原则混乱且相互矛盾
二、对各类规则的有效性没有定论
第四节 信义义务原则与中国法律传统及司法制度的冲突

第三章 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移植
第一节 移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一、诚实信用原则、股东压迫原则及不公平损害原则的内在一致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国法律传统及司法制度的兼容性
第二节 移植诚实信用原则过程中对其他原则的借鉴
一、对股东压迫原则的借鉴
二、对不公平损害原则的借鉴
三、对影子董事制度的借鉴

第四章 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典型性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国外法律对典型性行为的规制
一、解除少数股东雇佣
二、关联交易
三、控制权转让
四、挤出合并
五、表决权的变化
六、拒绝宣告盈余分配
七、破产
八、自愿解散
九、未能咨询申请人或者提供信息(failure to consult the petitioner or to provide information)
十、侵占公司经营或者财产(misappropriation of corporate business or assets)
十一、不当管理公司经营(mismanagemnet of the companys business)
十二、公司内部事务的不当管理(mismanagemnet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affairs)
十三、向董事支付过高的薪酬(payment of excessive directors remuneration)
十四、认购股份问题(allotments of shares and rights issues)
十五、其他行为
第二节 中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典型性行为的特殊性
一、中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典型性行为与国外典型性行为的相同点
二、中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典型性行为的特殊之处
第三节 中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典型性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对一般典型性行为的规制
二、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的义务是否应该区分——以公司集团为例证的考查
三、对国家控制股东因追求公共利益而侵害少数股东的豁免
四、对国家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豁免

第五章 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诉讼和救济
第一节 控制股东义务的权利主体与诉讼形式选择
一、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区分的标准
二、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具体应用
第二节 控制股东义务的权利主体的模糊与诉讼形式的融合
一、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现实需要
二、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理论解释
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制度构建
第三节 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救济
一、解散
二、开除(expulsion)和退出(withdmwal)公司
三、买出(buyout)救济
四、其他救济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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