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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法新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920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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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依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以有如下分类:(1)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前者如公司,依法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它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账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2)以所有制结构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3)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以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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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范围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贵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其法律性质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区别,也可以说就是投資人的个人财产。根据这种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形式上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一部分财产作为个人投资投入个人独资企业,投入企业的财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且通常存放于企业中或者以企业的名义管理使用,这部分投入企业的财产,就构成了形式上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相对于这部分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人但没有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按照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先以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那部分财产清偿企业债务,这部分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再以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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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设立主体]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四条 [合伙协议]
第五条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則]
[平等原则]
[公平原則]
[诚实信用原則]
第六条 [所得税的缴纳]*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义务]
[承担社会责任原則]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
[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名称]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二十一条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二条 [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第二十五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权]
[报告义务]
[权利义务承担]
[查阅财务资料权]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提出异议权]
[撤销委托权]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竞业禁止]
[自我交易禁止]
第三十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三十四条 [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 [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债权人抵销权的限制]
[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入伙]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四十七条 [违规退伙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然退伙]
第四十九条 [除名退伙]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五十一条 [退伙结算]
[退伙]
[结算]
[未了事务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五十六条 [名称]*
第五十七条 [责任形式]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人数以及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名称]*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资方式]*
……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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