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保障被拆迁、安置农民的居住问题作了如下规定:<br> 第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br> 第二,根据不同的征地情况,对不同地区的农民采取不同的居住保障方式:其一,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包含房屋和宅基地两部分,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其二,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br> 第三,根据不同征地区域情况,做好安置的统筹规划。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人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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