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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76226
  • 作      者:
    韩赤风, 赵英军, 孙宁等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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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赤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年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及竞争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2005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国际技术转让法、欧盟经济法、德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与著作权法、德国民商法以及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划时代变革”,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对DVD事件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知识产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Das Recht der Werbung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m Vergleich zum deutschen Recht,VVF,Muenchen 2001;Die gegenwaertige Regehmgder Werbung in der VR China,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Internationaler Teil 8/92001。<br>    赵英,军法学博士(日本东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2004年3月于日本东北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4月至2008年3月攻读日本东北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学博士课程。现为日本国际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国际公法。<br>    孙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2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获得教育研究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成果:主持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法律环境研究”;主持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外贸企业对美国337调查的应对研究”;主要论文有:“谈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演进”,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18期;“基于企业竞争力的品牌战略选择”,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29期;“著作权法对香水气味的保护”,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研究”,载《中国市场》2007年第10期。<br>    田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200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成果:2007年至2008年参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主持的农业部2007年度农业知识产权专题研究项目——《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立法准备前期研究论证;2007年参加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作品“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法律关系探析”,载《青春与版权同行——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获奖作品选》,中国版权杂志社编,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美国专利法中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适用——Teleflex 公司诉KSR公司专利侵权案评析”,载《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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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精选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司法部门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提供实例,为我国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国内外法院经典判决的思路,从中受到启发。<br>    读者对象:法学院校师生,司法、立法部门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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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由如下:<br>    (1)原告不能依据《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以下简称《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向被告提出支付1687.26欧元的请求权。<br>    按照《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如果被告过错地侵害了原告采访录的著作权(被告对此尚有争议),那么,被告则应对原告给予损害赔偿。但本案却不是这种情况。虽然原告对这个有争议的采访录是否还享有使用权以及在哪些范围享有使用权尚需要进一步确定,但无论如何在被告的行为中不存在对从原告著作权中可能产生的使用权的损害。<br>    采访录本身的下载并没有侵犯著作权,因为采访录是由《汇报》根据同原告签订的合同提供给网络访问者(也包括被告在内)在线随意下载的。因此,与下载必然联系的复制也就不违法,即不存在对《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复制权”的侵犯。同样,被告将完整的采访录放到其网页论坛上,使采访录在网上传播,也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确切地说,被告的行为是由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即“法定许可”)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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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1 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德国柏林夏洛藤堡初级法院2003年第236C105/03判决评析<br>【案例问题】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再次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据2003年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不构成侵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德国柏林夏洛藤堡(Charlottenburg)初级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br><br>案例2 扫描仪与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1年第335/98号判决评析<br>【案例问题】 按照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54a条第l款的规定,对于可复制作品的复制设备,作者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那么,扫描仪(Scanner)是否属于《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54a条第1款意义上须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原告与被告的看法完全相反。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不仅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而且作出了更加详细的阐述。<br><br>案例3 来自公共资源的数据与数据库保护——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第十二民事审判庭2001年第120492/00号判决评析<br>【案例问题】《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不仅对数据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给予保护,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对不构成数据库作品的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提供保护。如果仅将从公开资源中获取的地址等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行为人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或是其他法律保护?对此,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判决。<br><br>案例4 计算机游戏软件的作品完整权保护——日本最高法院“心动回忆”游戏软件案判决评析<br>【案例问题】<br>对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新型利用方式有可能侵害其著作权,所以需要依据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救济;但是对于利用者而言,保护作品完整权又会阻碍对作品的利用。本案的核心争点是:如果不需修改游戏软件本身并仅使用“游戏参数存储卡”就可以改变游戏所设计的故事进程,那么,销售与使用这类“游戏参数存储卡”是否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是原被告双方观点对立,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也存在分歧,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br><br>案例5 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判决评析<br>【案例问题】<br>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只是单纯传达事实信息的“日常新闻及时事报道”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读卖新闻社收集整理并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在线新闻标题是否属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便不具有作品属性,但针对新闻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创作的信息成果被第三人擅自使用的情况,法律应如何作出评价?对于后者,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而互联网业界对此案的关注,也反映了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br><br>案例6 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与停止侵害请求权——日本大阪高等法院“选摄见绿”案二审判决评析<br>【案例问题】<br>《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停止侵害请求权)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对侵权者或可能侵权的当事者,提出停止侵害行为或者实施预防措施的请求。但是,被侵权的著作权人能对“谁”提出停止侵害请求的问题,谁是著作权的侵权主体的问题,《日本著作权法》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对著作权人或著作邻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擅自实施复制或者传播等行为的人,明显是侵害著作权的主体。然而,当没有上述直接的利用行为。只是通过提供设备、场所、服务,从而间接参与利用行为者,行为人是否是侵权主体以及可否成为停止侵害请求的对象?本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依据“卡拉OK法理”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所作出的结论,但对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内容作出了修正。<br><br>案例7 著作权中演绎作品的认定——美国联邦第七上诉巡回法院Annie LEE诉A.R.T.COMPANY著作侵权案例评析<br>【案例问题】<br>当事人以购买的方式获得由Annie ke创作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石版画,并将通过装裱方式而获得的新产品再次出售。经过装裱的作品是否属于有新的独立著作权的作品呢?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呢?对此,美国第九上诉巡回法院与第七上诉巡回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认定。<br><br>案例8 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的扩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世纪F0x电影公司诉Dastar公司案例评析<br>【案例问题】<br>当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以后,普通公众对该作品的使用就不再受到限制。作者利用商标法中“反向假冒”的规定来请求“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种将商标法向著作权与专利权领域进行扩张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合理适用,还是不当扩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Dastar案的判决体现出对上述问题完全不同于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态度,从而也表明了保护公有领域利益的鲜明立场。<br><br>案例9 美国版权法中的拆封授权合同效力——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PmCD公司诉zerdenberg案评析<br>【案例问题】<br>拆封授权合同最早源于美国,合同中涉及的协议也称启<br>……<br><br>案例10 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美国唱片业协会诉托马斯案评析<br>案例11 著作对香水气味的保护——荷兰最高法院法国Lancome香水诉荷兰Kecofa 香水侵犯著作权案判决评析<br>案例12 著作权保护的非歧视原则——欧共体法院第五法庭2002年第C-360/00号初步裁定评析<br>案例1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判决评析<br>案例14 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判决评析<br>案例15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1号判决评析<br>案例16 教材地利人和权主体的认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南民三终字第14号判决评析<br>案例17 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5905号判决评析<br>案例18 集体管理下的音像以保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判决评析<br>案例19 电子地图与著作权保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6叼判决评析<br>案例20 侵害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认定——最高人民(2008)民三终字第5号判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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