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种商法立法或理论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以金融法和企业法为重心的商法”:其一,从术语上看,这种商法在其原则、概念、例证之中言必称金融和企业,例如金融危机、公司治理、金融企业、金融安全等。其二,将金融法和企业法的原理当作商法总论或商法总则的基本内容,交易法的原理退居次要的位置。其三,分论之中以金融法和企业法为主体,它占绝对多数的篇幅,而交易法只占有少量的篇幅。
全面体现这种理念的商法典现在还没有,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却显出了商法重心(从交易法到金融法)推移的迹象。《美国统一商法典》共十编四百一十八条,各编内容分别是:一、总则,二、买卖,三、商业票据,四、银行存款与收款,五、信用证,六、大宗转让,七、仓单、提单与其他所有权凭证,八、投资证券,九、担保交易、账户与动产票据的出售,十、生效日期与废除令。其中商业票据、银行存款与收款、信用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账户与动产票据的出售等诸多内容,都属于金融法的内容。如此众多的内容,足以说明金融法在该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当然,该法典仍然重视交易法,买卖、大宗转让、仓单等就是交易法的内容。可能有人认为这一法典是以交易法为重心的,后面商业票据、银行存款与收款、信用证等规定是围绕买卖合同而进行的。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投资证券与买卖合同没有关系,它不是交易法的辅助法,商业票据、银行存款与收款等是典型的金融法,它有助于买卖等交易,但是其功能主要是融通资本,而融通资本可能是为了投机、建立企业等,为交易而融资只是其融资功能中的一个小部分。《美国统一商法典》贴近交易生活,以其实用性而受到赞扬,它是公认的世界上最伟大的商法典。该法典的伟大之处在于第一次重视了金融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没有企业法,因此,它不能算作是企业法和金融法并重的法典。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