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禁人的岗位不同。公司法第147条虽概括禁止不适格的当事人担任任何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涉及证券业务的公司以及不涉及证券业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不禁止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岗位。而《证券市场禁人规定》第4条第1款禁人的岗位错落有致,但基本上限于证券市场内部的某些特定工作岗位:一是证券业务的任何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劳动者);二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劳动者,也不包括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市场禁人制度虽禁止市场禁人人员在禁人期间内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不禁止市场禁人人员在禁人期间内从事证券业务以外的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也不禁止其担任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也不禁止其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低级岗位职务。至于其他企业是否愿意雇用或者选任市场禁人者就任适格岗位,属于市场选择问题,法律和政府不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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