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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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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医疗损害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6917
  • 作      者:
    单国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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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单国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与指导工作。注重研究解决审判工作的基本问题与热点、难点问题,著有实务研究文章书著多篇(部),其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一文曾获得全国法院系统论文比赛一等奖。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自1975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等专著60余部,主编《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王竹,2006年、2009年分别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被四川大学特聘为法学院副教授,并获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在《法学研究》、《法学家》等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独著《侵权责任分担论》,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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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医疗损害》是我国首部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医疗损害》结合该法规定,选取49个典型案例,不仅详细分析了医疗侵权中发生频率最高的诊疗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认定及赔偿范围和标准,还对因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隐私权、过度检查、医疗产品产生的侵权责任以及患方干扰医疗秩序产生的侵权总序产生的侵权责任等都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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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应当说,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各有其合理性。由于主观标准能更充分地反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刑法中,为了更好地定罪量刑,兼顾制裁犯罪和罚当其过,一般应注重运用主观标准。而在民法中,按主观标准判断过失则不利于实现过错归责原则的价值取向。表现在:民事生活复杂而细微,实践中按主观标准说需要对每个人的注意能力进行判断,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业务技术、专业知识、身体状态、客观环境等因素,困难程度较大,不利于及时、简便地认定过错,还可能出现有损害后果但难以判断具体注意能力和有无过错问题,不利于实现过错责任的要求。而且,主观标准只强调具体行为人能不能预见的问题,而不考虑应当不应当预见的问题,有可能不适当地开脱行为人的责任,不利于推进善意待人处事的社会风俗与法治秩序。而采用客观标准则能较好解决这些不足。正因如此,多数国家民法采取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客观标准说是民法理论通说。但应当看到,以客观标准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具有合理性,但客观标准作为虚拟标准与现实情况会存在差距,应当作为基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举例说明,某种水剂农药具有易燃性,一般人对此可能不了解,使用中伤人可能不好认定其过失,但如使用人是农用专业技术人员,如再按一般人的标准确定其有无过失,则显属不合理,也不公平,这时应在客观标准基础上考虑其作为专业人员应有较高的注意能力。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不应把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对立起来,而应把它们结合起来使用。①在笔者看来,采用客观标准比采用主观标准有更大优势,更有利于推动制度规范和法律秩序建设,实现制度公平。但主观标准也有其在个案中实现公平的优势,对此优势应予运用。特别是在具体行为人的注意能力明显高于普通人或基于客观原因明显低于普通人的情况下,辅助使用主观标准更能实现妥当的利益衡量。在具体运作上,对于注意能力明显高于普通人的情形,应由被侵害人就其高注意能力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基于客观原因明显低于普通人的情形,应由行为人对其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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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索引
法规索引
导论
一、医疗损害的立法政策变化
二、医疗损害调整上的法律难题
三、本书的内容与特点

第一章 医疗损害
第一节 医疗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典型案例类型
一、医疗关系和医患关系
二、医疗关系和医疗行为
三、医疗关系的主体
(一)医疗机构
(二)患者
四、医疗法律关系的分类与属性
(一)医疗法律关系的分类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三)医疗服务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医患权利义务
(一)患者权利与医务人员义务
(二)医疗机构权利与患者义务
案例新解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分类
典型案例类型
一、医疗纠纷基本分类
(一)医疗纠纷与非医疗纠纷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二元化的终结
三、因非法行医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
四、《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分类
五、几类具体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
案例新解
第三节 医疗损害的基本法律适用
典型案例类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继续适用
二、《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
三、《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
司法解释的适用关系
案例新解

第二章 诊疗损害的构成
第一节 诊疗损害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诊疗损害的归责原则
(二)诊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案例新解
第二节 诊疗过错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诊疗过错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二)诊疗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诊疗过失的本质是违反医疗注意义务
(四)诊疗过失和注意义务判定的依据
(五)注意义务的分类
(六)诊疗过失的一般判断标准
(七)诊疗过失一般判断标准和具体判断标准的关系
(八)适用诊疗过失一般判断标准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目录
案例新解
第三节 诊疗损害后果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损害后果的一般理解
(二)医疗损害后果的理解
(三)人身损害的疑难问题研析
案例新解
第四节 诊疗损害的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民法一般因果关系的界定
(二)诊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诊疗损害中的多因一果
(四)有外来因素介入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诊疗损害中因果关系的情况分类
案例新解
第五节 诊疗损害的免责事由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诊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二)诊疗损害法定免责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三)相应情形是否属于免责事由探讨
案例新解

第三章 诊疗损害的认定与证据
第一节 诊疗损害认定的证据类型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诊疗损害中的主要证据类型
(二)病历资料及其管理要求
(三)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相关问题探析
(四)鉴定结论的类型
(五)证据疑难问题研析
案例新解
第二节 诊疗损害的认定方式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案件事实的一般认定方式
(二)诊疗损害的认定方式
(三)诊疗过错的认定方式
(四)诊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五)在依托鉴定认定诊疗过错和诊疗损害因果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案例新解
第三节 诊疗损害的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
(二)对诊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践与争论
(三)《侵权责任法》原则持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认识
(四)《侵权责任法》第58条是过错推定还是事实推定
(五)由患者就诊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在适用中的问题
(六)《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适用中的问题
案例新解
第四节 诊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鉴定依据
(二)鉴定机构
(三)鉴定的启动
(四)鉴定结论的内容和质证
……
第四章 诊疗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
第六章 侵犯患者隐私权
第七章 医疗产品损害
第八章 过度检查损害
第九章 干扰医疗秩序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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