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医疗纠纷频繁地不分国度大量发生,与医疗活动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事故很可能发生在某种类型的系统中。Perrow将这种类型的系统归纳出两个特点,即复杂性与组成部分之间偶联的紧密程度。那些更复杂和偶联更加紧密的系统更易出事故。由于复杂性和偶联性,小的差错也能铸成大的事故。当然,这里讲的是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损害的真正的事故。而在我国当前的医疗纠纷中,还包括一些并非医疗过错而患者出现了损害结果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这也是用医疗系统的复杂性和偶联性难以解释的。
在测量学中关于误差的理论中,将误差分为偶然误差和系统误差。偶然误差亦称随机误差,是由随机的偶然的原因造成的,在分析操作中是不可避免的。系统误差是由某种固定的原因所造成的,使测定结果系统偏高或偏低。单向性是系统误差具有的最重要的特性,此外系统误差还带有普遍性。正是由于系统误差发生于系统本身存在的缺陷,因而不会因个别因素的改变而得以避免。系统误差的大小、正负是可以测定的。系统误差是由于测量系统本身的缺陷所造成,如果能够找到系统存在的缺陷并加以改进,就可以避免系统误差。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发生情况与此非常类似,由于医疗纠纷带有非常强的单向性和普遍性,所以可能是系统发生问题的结果。
综合分析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的一般规律,无论地域、无论医疗机构级别、无论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水平,都会发生医疗纠纷。这种带有普遍性的纠纷特点,充分向我们揭示一个问题,我国的医疗纠纷之痛应当源于相关体制,应当从制度层面去找原因。
这里所说的体制,包括医疗卫生体制、医疗健康保障制度、药品制造与流通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价格制度等。有的制度政府正在改革之中,而且制度的改革难度较大,比如医疗保障制度。因此,改革与构建新制度的漫长过程可想而知,从而医疗纠纷的彻底消除和解决也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确实从制度层面上关系着我国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这是本书就相关问题剖析中要涉及的内容。
在制度层面上还有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医疗机构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在立法和实践中都采用事故模式,动辄扣上医疗事故的帽子,医疗事故成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中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而规定将医疗过失事件界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律正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前身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行政法规存在某些缺陷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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