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学研究中,运用价值分析方法的典型表现是:以西方诉讼理念尤其是自然法关于诉讼公正、程序正义等理念为对照,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和侦查制度中的种种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对策。在这之中,庸俗化和主观化的倾向值得警惕。首先应明确的是:价值分析法并不是纯粹的哲理思辨,哲理性、思辨性只是其特征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它与现实密切相关,具有现实性。一是价值分析方法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是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果,如自然法思想、程序正义理论等;二是价值分析方法以现实法律制度为基础和对象,是在充分了解经验现实中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基础上作出的分析和评判;三是价值分析方法不仅仅是运用价值标准分析和评价,还要提出符合价值目标的制度的构建对策和建议,以具体的制度、行动推动价值目标的实现。价值分析不是不提出对策,而是在提出对策之前有着对经验现实的充分了解和分析,也正是这一点使价值分析不至于沦为纯粹主观的东西。但是,当前侦查学研究中对价值分析方法的运用却出现了一些庸俗化和主观化的倾向。具体表现是:其一,由于缺乏自然法学派理论传统和程序正义观念,理论界在价值分析时往往直接套用西方法律价值观念,而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概念和理论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常常是在论述之初就率先提出一种不证自明的公理性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类似于精神信仰难以证伪,而且在“言必称希腊”的学术界还具有不容质疑的权威性。其二,研究者对现实中的侦查实践了解不多,有时陷入以西方理念和西方制度论证中国现实的错位之中。究其原因,可能是研究者的身份和职业使其远离侦查实践,也可能是调研和田野观察等实证研究成本过高,也可能是缺乏实证研究的学术传统和思维方式。其三,当前,侦查学中的对策研究非常多,但是这些对策研究很多是借鉴西方制度和做法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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