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分析方法是本书的重要研究方法,功能的分析又离不开对结构的分析,结构分析是功能分析的基础,因此对最高检察机关的结构与功能进行比较研究是本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的分析往往从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这两个方面着手。第二章首先比较了各个国家检察机关系统的内部结构及最高检察机关在内部结构中的地位,其次比较了最高检察机关系统的外部结构即各国最高检察机关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通过内外部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世界各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在内部结构上,呈现出较大差异,在外部结构上,宪政制度设计并没有遵循固定的模式。各国之所以出现结构上的差异,缘于各国在宪政体制上的差异,因而在设计之初就已经预设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
比较研究的基本原则就是功能分析,因此从功能的角度,比较研究最高检察机关的职能的异同,是第三章的重点。因各国对最高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并不完全一致,其职能也存在差异,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并不必然具有基层或地方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但无论怎样,最高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侦查职能、法律监督职能的功能基本相同,都具有监督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制统一等法律监督的功能。通过对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结构和职能上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职能有所不同,但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都发挥了法律监督的功能。
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究竟应定位于何种性质的机关,这便是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围绕着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界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主要观点包括行政机关说、司法机关说、双重属性机关说、法律监督机关说,上述主要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而如果想要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作出清晰的界定,就必须对每一种观点作出评价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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