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法律程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国家司法机构为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纠纷而制作司法裁判的程序。在现代社会中,利益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途径,如通过协商(negotiation)方式解决,通过由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mediation)方式解决,通过由纠纷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者举行的仲裁(arbitration)方式解决,或者通过由国家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裁判方式解决。这几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可以被纳入法律程序的轨道。但是,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司法裁判程序具有最为典型的三方构造形态——控辩双方以面对面地进行理性的论证、辩论、说服、协商及交涉的方式进行集中的对抗,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代表国家参加和主持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在听取和采纳双方证据、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裁判结论,从而对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即民事纠纷),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即行政纠纷),或者个人与国家整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即刑事纠纷)作出权威和最终的解决。裁判过程尽管包含着控辩双方横向的对席辩论和质证,并且裁判者要尽可能地将控辩双方的证据、意见和主张纳入其裁判结论的形成根据之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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