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传统以及所形成的诉讼模式的不同,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官留在人们印象中的是截然不同的形象。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是尊敬和威望的象征,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被看成~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人们不惜用无限崇敬和赞美的语言描绘法官的形象:“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国家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斯托里、霍姆斯、布兰戴斯、卡多佐。普通法系的最初建立、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对我们来说,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
1.而大陆法系审判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式活动的操作图,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的作用仅仅在于:发现正确的法律条文;然后把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相结合;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即自动生成。在身处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的心目中,法官不是特别有修养的人,也没有父亲般的尊严,和我们普通人没什么不~样,法官所从事的工作也不过是简单的三段论式推理,在此过程中并无创造性可言:“法官酷似一种专业书记官,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从法律条款与实施的结合中会自动产生解决办法,法官赋予其法律意义。于是,整个审判过程被框于学究式的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之中。”2.无论两大法系对法官职业和法官形象的认识有多么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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