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法律的正义应当更多地体现在程序上的正义,这是因为,实体上的正义往往无法自动实现,诉讼上的公法属性为法院的司法能动性与程序上的权威性注入了活力。<br> 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历史条件下,肇因于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内在机制的疏漏导致证明妨碍情形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使得人们愈加意识到,仅仅依靠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裁判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因此,创设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此建立起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新型诉讼法律关系,已经成为重要的历史性选项。在这种总体架构下,当事人在程序上所承受的诉讼义务在公法属性的语境下被得以重新诠释,为尽可能地发现真实或者接近真实,以便实现社会实质性的正义创造了必要的提。 ——毕玉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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