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思维方式的限制
裁量是一种思维活动,思维方式不同裁量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同。从文化的角度说,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有所不同,因而,中国人思维方式与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而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就会对其裁量产生限制。著名学者李约瑟就认为“中国人的思想是直观的、有机的;相对的西方文化的思维是分析、结构、集结的”。著名历史学家许世英先生认为:“中国的思维不在思维本身,而在寻索解决的途径。”
就司法活动而论,中国人在处理社会争议时,主要关注案件的解决结果,“案结事了”就是这一思维的反映,所以司法者在处理案件中较容易从结果去想象过程、反推过程,而不像西方人那样注重过程和程序。由于将裁量集中于对结果的考察,就限制并忽视了对过程性价值在法律活动中的价值体现。
(二)不同逻辑方法的限制
由于中国历史上属于成文法体系,因此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是仍是带有成文法历史痕迹的,成文法体系在司法逻辑上主要是采用演绎方法,而不是像普通法国家采用归纳和类比的方法。由于传统三段论逻辑思维影响,在司法活动中容易形成直观的推导,例如,醉酒后驾车撞死了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就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罪就不足以对此加以遏制,就应该有变更法律,提高其量刑。这种逻辑方法极大地阻碍着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司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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