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内学者对于公正审判权的内容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公正审判权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辩护权与法律援助,司法审查与人身保护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或处分,司法独立,及时和审判公开,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传唤、询问及盘问证人和对质的权利,上诉权和复审权,生命权和死刑问题等内容。①该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公正审判权包含《公约》第6条(生命权)、第7条(禁止酷刑)、第9条(人身自由与安全)、第10条(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格尊严和待遇)和第14条。
观点二:公正审判权指《公约》第14条,具体内容包括平等权,司法独立(接受独立法庭审判的权利),审判公开权,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被告知权,准备辩护和与律师联络,及时受审权,出庭受审、辩护和法律援助权,与证人对质权,免费获译员帮助权,不自证其罪权,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护权,复审权,刑事赔偿权和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等。
观点三:公正审判权是指《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具体内容包括接近法院的权利,接受独立、合格的和不偏不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受到公开审判的权利,及时接受审判的权利,辩护权,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获得免费翻译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及盘问不利于己的证人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上诉权,因为误判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权利等。③
在我国国内学者对公正审判权内容所持的不同观点中,观点一与国外学者的观点一存在相同的缺陷,观点二与国外学者的观点五相同,观点三与国外学者的观点三相同,因此在这里不再做过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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