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保障国家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规范的刑法实施所不可或缺的工具。而犯罪是对公民个人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最严重的损害,也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因此,在我国,国家应当并需要赋予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充分的公权,并且应当及时根据同犯罪作斗争和保护人权的客观情况不断变化的需要,适时完善刑法执行机关公权的配置,确保能够最快、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与此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要不断完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的私权的配置,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权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偏差,一旦发生偏差损害公民正当合法权益时能够及时得到补救,从而确保刑法正确实施,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对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权、侦查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权、对被告人审判权、定罪权、判刑权、执行刑罚权等等公权,都有法定的载体。它们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由于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工不尽相同,甚至性质完全不同,职权也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差别,但均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而刑事诉讼中的私权的载体,由于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所以,他们是该诉讼中私权的主要载体。但是,不能不看到,诉讼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由于他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同程度上参与刑事诉讼,因此应当拥有一定的、服务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需要的诉讼权利,从这一角度看,他们也是诉讼中某些私权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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