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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法通过配置权力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刑事诉讼法既是诉讼过程中权力运行的规范,又是权力有效运行的技术保障。刑事诉讼法是一种角色分派体系,其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首先通过将国家权力配置给不同主体——也就是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实现。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静态配置原则包括权力有限,权力有效、权力诉讼关照等;而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自律等是权力动态配置原则。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配置中应坚持如下立场:权力有效原则优先;裁量权配置与权力主体诉讼职能、地位相适应:裁量权配置中遵循实体法控制与程序法控制、立法控制与非立法控制相结合的技术策略。审判程序中,应在控审分离的基础上,维护审判中立和权威。同时,还应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与控审关系协调。审前控审关系的调整中,完全移植西方的司法令状并非明智选择。在检警关系的制度配置中,应强化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主导和监督,增强检警一体化的制度因素,建立分合有度的检警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应着眼于沉默权、辩护权及救济性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增强其对抗国家权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刑事诉讼中应构建囊括被害人程序启动权,诉讼参与权和获得国家扶助的权利等方面的权利体系,为被害人提供充分诉权空间,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