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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仲裁研究.第二十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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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8653
  • 作      者:
    陈忠谦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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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本会现拥有一支6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其中博士3人,硕士30人,90%以上人员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35人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
  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57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
  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
  本会现设有案件受理部、办公室、仲裁秘书部、国际仲裁部、发展部五个职能部门,并根据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东莞分会、中山分会。2008年,本会还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合作,成立了广州仲裁研究院,专门从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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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的仲裁工作展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厚实的发展潜力。仲裁事业的持续发展依赖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取决于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就要求理顺各仲裁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和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从政府的角度讲,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力度,加大对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在仲裁的独立性上予以支持。从仲裁机构的角度讲,各仲裁机构在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按照专业化和专职化的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实现专职化、专业化;要树立市场的理念,加大融入市场经济的力度,创新仲裁发展机制,通过优质服务赢取市场主体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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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仲裁工作展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厚实的发展潜力。仲裁事业的持续发展依赖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取决于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就要求理顺各仲裁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和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从政府的角度讲,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力度,加大对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在仲裁的独立性上予以支持。从仲裁机构的角度讲,各仲裁机构在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按照专业化和专职化的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实现专职化、专业化;要树立市场的理念,加大融入市场经济的力度,创新仲裁发展机制,通过优质服务赢取市场主体信任。
  关键词中国仲裁发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数量及其硬件设施、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商事仲裁介人市场经济的范围,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商事仲裁服务的供求关系等方面均得到了长足发展。商事仲裁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据统计,2009年,全国202个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74,811件,同比增加了9737件,增长率为15%;案件标的额共计961亿元。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商事仲裁发展仍存在着如仲裁机构区域业务发展不平衡、仲裁协议的约定比例偏低、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缺乏竞争的意识和自觉性、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到位、司法监督实行双轨制、监督范围过宽过严、竞争不足、仲裁制度发展缺乏良好社会基础等问题。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关涉我国商事仲裁的持续健康发展,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准确认识,我国仲裁实务界提出了“二次创业”的战略目标。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促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完善《仲裁法》,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仲裁法》确立了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不公开原则和法院支持与监督原则,建立了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和回避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与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是一致的,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是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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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论
新形势下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思考(上)
探索与争鸣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问题研究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若干问题析论(下)
论债权人代位权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以仲裁鉴定制度破解仲裁诉讼化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籍问题
论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的设计
比较与借鉴
论美国税收协定模式下强制性仲裁的法律特征及其现实基础
——兼与OECD新范本规定的比较
课题研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析(下)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错误裁决司法审查救济制度之缺陷及其重构
仲裁实务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的适用探析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程序设计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发展展望
——从第一例承认与执行在中国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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