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司法三段论一直被当着我国法官判决的思维方式。法官在面对案件时,先是找出既存的法律规则,然而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要件按图索骥,从案件中抽取与法律规则中的构成要件相匹配的要件事实,如果对的上,法官就会按照司法三段论的涵摄关系自然而然地得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往往被简化为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则的发现,二是案件事实的涵摄。法律规则发现的前提是存有一个完美无缺的法律规则体系,因此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规模的立法成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学者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到目前为止,除民法典外,基本的法典体系已经建立①;案件事实的涵摄就是将案件事实描述为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要件事实。这主要是证据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的研究集中于证据规则的建构与完善等方面。另外,从长远看,“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②如何通过法官制度的建构来约束法官也就成为司法改革中的又一重大目标。
司法三段论最大的优点就是给人以形式的安定性。只要秉持同一法律规则,就可以保证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纵观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相同或相似案件判决结果的不一致,甚至相反,已经使判决变得不可预测。例如,臭名昭著的“还本销售”早在1994年10月就被国内贸易部明令禁止,但其遗留的历史问题在一些地方至今仍难了断。在深圳和宝鸡,消费者购买的同样是“还本销售”的空调,而两地法院的判决却大相径庭。深圳的法院所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都要求实施“还本销售”的公司必须如约给消费者还本,并且,如果其无力偿还,则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宝鸡的法院却作出了与此相反的判决。③
早年的葛锐打假案则更为典型,同一地方的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迥异:号称市场打假“三剑客”之一的葛锐,先后在郑州市三个区的三家药店购买了同一种治疗性病的假药,然后又分别在这三个区的法院起诉三家药店,要求索赔,结果判决各异。管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是以生活为目的购买商品,故驳回起诉请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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