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商人法已经成为历史,尽管今天的仲裁制度和商人法的实施方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事实上我个人喜欢古代模式更多一些),但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些对古代商人法的历史研究之中得到许多启示。
首先,民间的法或者自治的法,甚至也包括国家法,核心的灵魂在于诚信,是“诚实人之间的游戏”。而这种人们的诚信是基于对规则的尊重的,人们之间可能会在合作的时候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但一旦被认定为有错,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就应当尊重这种游戏规则。诚信在这种法律裁决的反应中,实际上是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而已。一个不尊重游戏规则的人,是无法取得他人的信任的。同样,如果人们之间不守信,谎话连篇,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都是不可能真正成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
像在我们今天的法律实践之中,有时候会出现:违约一方从进入诉讼程序开始,从合同的存在,到交易的履行,对所有对方的证据一概抵赖;一审输掉,在二审继续,仲裁输掉,通过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程序继续;二审输掉,试图启动再审;裁决或判决出来,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更换主体来抵赖;执行完毕,再另起诉讼“找回场子”。这些行为是常常发生的,其中行为的主导者不乏许多职业法律人的身影。是的,人们会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不是现有法律中的隐含道德观念所禁止的事情;职业法律人需要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来为他们解决困难,即便是有过错的人;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会犯错误,裁决也会出现不公正。但是,我想法律人应当在这种矛盾之中存在着一个底线,“愿赌服输”,对于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已经出来的结果,应当尊重并且履行;所有的人在法律程序中也应当有一个底线:不说谎。我这里的结论不过是重复了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实践:商人法以执行裁决作为判断信用的尺度,而英美程序法中,则强调当事人和证人不能向法庭说谎,说谎的法律代价是非常高昂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