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担保代宣誓制度也是一项证据制度。在行政机关无其他方法获得事实真相,或其他方法已经证实不能获得结果,或调查事实真相会造成极不合理的花费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担保代宣誓制度确定案件事实。担保代宣誓制度原本是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行政机关仅在法律或法规就所涉及的标的和程序可采用担保代宣誓有关规定,法规宣布行政机关对此有管辖权时,方允许在调查事实中要求和采用担保代宣誓。担保要求担保人对作为声明对象的正确性进行证实。在接受担保代宣誓之前,应向代宣誓的担保人解释担保代宣誓的意义,作出不正确及不完全的担保代宣誓所应承担的刑事后果。担保代宣誓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保行政机关能确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制度的补充。
要式行政程序是德国行政程序中的一类正式程序,采用该程序以法律规定为限。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证据制度的规定,特别是规定了详细的言词审理制度。要式行政程序采用言词审理,证人对陈述,鉴定人对鉴定负有义务,应当参加言词审理并接受参与人的询问。在要式行政程序中,参与人有权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获得表达其意见的机会,在询问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时,参与人有权在场并就相关问题发问。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都应当进行言词审理,审理主持人应就案件与参与人进行讨论,审理主持人应负责在审理过程中促使对不够明确的申请作出说明,提出有利案情的申请,补充不完整的陈述,以及要求作出对认定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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