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奴隶社会的经济形态所决定,在从夏王朝到春秋时代的一千七百多年间,存在着人数众多的奴隶,这些奴隶多系来自其他氏族部落或民族的俘虏。奴隶归奴隶主所有。从而,在奴隶主家庭中包括了奴隶的家庭。一部分奴隶在奴隶主家中从事家内劳动,大部分奴隶则承担着各种繁重的生产劳动。奴隶的一切,包括所创造的劳动产品、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从而包括自己的婚姻权,都完全受奴隶主的支配。为了保证自己所掌握的劳动力得以繁衍,奴隶主往往让男女奴隶配对“成婚”,周代金文中所常见的“鬲十家”、“仆十家”和“臣十家”等文字记录,便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对于男奴和女奴所生子女——“奴产子”的称谓,一直延续到秦末汉初。<br> 但到了战国之后,这类家庭在社会上所占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在经历从战国到秦王朝两个多世纪的过渡时期后(事实上,秦朝仍带有极为浓厚的奴隶形态因素,毋宁说,它与汉朝有某种质上的不同),至汉代基本完成了从奴隶制婚姻关系向封建制婚姻关系的根本性转折。证据之一是当时的奴隶婚姻状况在社会上只占居极其次要的地位。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汉代婚嫁实例,基本上都属于封建皇帝、官吏、地主、商人、小农和城市平民等社会阶层(参见本书附录一之表一、表二)。显然,这种变化是由众多的奴隶转化为小农、小手工业者、城市平民、地主和商贾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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