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1条 是关于犹太人的,犹太人在波兰占人口的10%左右。巴黎和会上的犹太人委员会很著名,它不仅要求保护犹太人还要求保护中欧的其他少数民族。第10条规定那些保证在学校中教授少数语言的条款也适用于犹太人,同时,根据第9条国家建立的一些犹太人学校及其公共拨款,应该由当地的犹太人自己选出的委员会掌管。第11条规定,不应该有任何强制措施危害犹太人的安息日(犹太人的安息日和波兰人的天主教不同是在周六而不是周日),例如不能在安息日要求犹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法律活动,除非是在战争、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需要的情况之下;选举活动不能安排在周六。<br> 巴黎和会上的犹太人委员会还提出了比例代表的要求,即当少数民族达到l%的地区,他们应该建立自治机构。另外,还需要根据比例在国家机构中享有代表权。不过,这种政治代表权被波兰拒绝,因为波兰认为这将造成建立一个国中之国。<br> 第12条 规定上述条款是波兰的国际义务,受到国联的监督,在没有经过国联理事会的多数同意下,不得修改;波兰同意,所有的国联成员国都有权在它认为波兰违反了本条约时提请国联理事会干预,国联理事会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波兰同意,在有关波兰少数民族保护问题上,当波兰与国联理事会成员国有争议时,如果后者坚持,可以将该问题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该法院具有最终的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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