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克里斯·布朗等人的著作问世以来,学界重新激发了对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热情(详见第一章第三节)。布朗指出,当代大部分规范理论主要围绕着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这两种政治哲学的争论而展开。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道德价值的载体究竟是个人还是与人类整体相对的特定政治集体。世界主义强调个人以及人类共同体的共性,并将个人看做世界政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位;而社群主义则相反,其出发点是把政治共同体,尤其是民族国家视为世界政治的基本规范性单位,它们的权利及正当利益应该高于其他规范性范畴。
传统国际关系伦理较多涉及国家行为和外交政策的道德意义,其核心是道义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当前,国际关系伦理问题的范围和影响正在不断扩大。人权、民主的价值观,人道主义干预,分配正义等规范正发生重大的演变,并不断冲击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伦理框架。如果说传统国际关系伦理关注的重点是国际秩序,那么,当前国际关系伦理已经越来越多地将国际正义纳入自己的研究议程。国际正义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新兴话题,在论证正义原则以及这些原则赖以建立的根据、方法之前,首先要界定正义的主体。正是以这一问题为基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伦理传统——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在一系列重大伦理问题上阐明了各自的价值立场。
作为两种不同的道德诉求,国际关系规范理论中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分歧的根源在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本体论及由此引发的价值论之争。这一争论被认为是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延伸,也常表述为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两种正义观之间的对立。应该看到,无论是世界主义或普遍主义和社群主义或特殊主义,如果只坚持其中某种单一的价值端点并以此来规范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就会有陷入极端、偏执状态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不是理论对抗而是理论融合,这就要求在国家与国家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道德对话,进而形成一种最大范围的道德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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